来源: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市建筑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工作,确保专项施工方案具有可行性、针对性和科学性,有效防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我局研究制定了《佛山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馈。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22日
佛山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
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工作,确保专项施工方案具有可行性、针对性和科学性,有效防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规范〔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工程中,涉及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以下称专家库),是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人才库。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建佛山市专家库,决定专家库专家的聘任、解聘等管理工作。有关事务性工作可以委托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专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专家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利于提高论证工作质量的原则。
第六条 专家库按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建筑幕墙安装工程、暗挖工程、钢结构安装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和其它工程等十个专业类别设置。
第七条 专家入库遵循个人自愿、单位择优推荐的原则,采取申请聘任和特邀聘任两种形式。以申请聘任为主,申请聘任每次聘期为3年,可以连聘连任。专家可以同时登记多个专业类别。
第八条 每年开展一次申请聘任的专家选聘工作,选聘工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发布通知;
(二)申请人按通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四)对候选人进行廉洁纪律教育和法规培训学习;
(五)候选人参加论证会旁听学习;
(六)对候选人进行考核;
(七)将通过考核的候选人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公示七天;
(八)公告拟入库候选人名单;
(九)向入库专家颁发聘书。
第九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
(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专家论证工作;
(六)热心本项工作,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委托,以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组成员的身份参加论证活动;
(二)根据论证需要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
(三)对专项方案进行独立论证,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提出论证意见,并可以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四)接受技术咨询和专项检查的相应报酬;
(五)在遭受与论证工作有关的不公正待遇时,有向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辩、控告的权利;
(六)接受委托参加所论证工程的验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办法及相应专家管理细则的规定;
(二)承担与本人专业类别相适应的专项方案的论证;
(三)按时参加论证工作,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组织论证的单位;
(四)签署专家组形成一致意见的论证报告,对论证报告负责;
(五)对专项方案中需要保密的内容承担保密责任;
(六)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的检查活动,为工程抢险提供技术支持;
(七)参加行业相关业务培训,一般每年不少于8课时;
(八)严格廉洁自律。
第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专家按照“自愿、开放、择优”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同时不定期对专家论证质量进行检查。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暂停或取消其专家资格并公布:
(一)不履行专家义务的,一年内无故缺席论证两次;
(二)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及管理规定进行论证;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结论为“通过”或“修改后通过”,但施工方案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或存在严重缺陷;
(三)违背职业道德,除领取正当的论证咨询酬金外,另收受委托论证单位的其他财物或好处;
(四)论证意见不明,结论无法实施或不符合工程实际情况;
(五)隐瞒关系,违反回避原则,参加利益相关方项目论证;
(六)由于个人健康、工作调动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论证活动;
(七)因工作单位或联系方式变化,未及时告知,或故意回避,导致多次抽选后无法联系;
(八)经对工程事故进行调查,专家存在失职行为;
(九)本人提出申请,要求退出专家库;
(十)连续两年未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十一)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被取消专家资格的,三年内不得聘任为专家。
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严格实行回避原则,与论证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包括上级管理部门)或者对该项目有监督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在职、退休或离职未满3年的人员;
(三)工程项目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四)与工程项目参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专项施工方案公正评审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论证工作应当按规定开展,论证前专家应当认真审阅专项施工方案,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参加论证的专家应当本人出席,公正、客观地表达论证意见和建议,书面意见应当简明扼要,针对性强,观点鲜明,结论明确。专家组应当形成意见一致的书面论证报告,并对论证报告的可行性、针对性和科学性负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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